“微盘”调查:一个化整为零的骗局
[由于微盘具有操作极为便捷,又处于监管之外,投诉率较低等优势,近来,非法现货从业者开发了数量庞大的微盘,瞄准了手机用户零碎的时间和“小赌怡情”的心理]
近来,有一类被称作“微盘”的投资模式开始流行起来,用户只需手机操作就能进行买多卖空的赌博游戏。微盘可能是一个APP,也可能仅仅是一个微信公众号,不仅实时可以查看境外商品价格走势,还能随时随地进行下单、出入金等操作。
微盘大多以白银、铜、原油现货电子盘为主,也有的交易二元期权、邮币卡、原始股等等。和实体现货交易所不同,微盘的交易单位很小,如1克银、0.1吨油,最低只要8元就能下单,但交易原理与现货交易所如出一辙,可谓“麻雀虽小,五脏俱全”。
微盘最早是作为模拟盘给投资者练手出现的,但随着客户投诉激增、监管者和执法者对实体交易平台管理趋严,微盘自身的功能被重视起来。由于微盘具有操作极为便捷,又处于监管之外,投诉率较低等优势,近来,非法现货从业者开发了数量庞大的微盘,瞄准了手机用户零碎的时间和“小赌怡情”的心理。
在微信上,以“微盘”或者“微交易”为关键词,竟能搜索出一千多个公众号。专家指出,在移动终端时代,交易模式可以探索,但是金融创新不能违法违规、不能坑蒙拐骗。对于投资者而言,参与这类交易,会掉入“温水煮青蛙”的金融陷阱,最终很可能血本无归。
甜蜜的温柔陷阱
江苏的田先生是最早一批参与微盘交易的投资者。2014年11月,他不断接到来电和微信讯息,请他关注一款白银现货微盘。对方称,“保证金很低,加入即送现金券,亏了我买单,赚了您提现。”
在软磨硬泡下,田先生决定先试试水。微盘操作起来十分便利,只需要有一个手机号,从注册到下单全过程不超过10秒钟。投资者可以买涨或者买跌,下单每手金额从8元、80元、200元到2000元不等。
类似现货平台,微盘也实行双向交易、T+0、保证金制度、止盈止损、做市商对赌等等,并且比传统现货进一步符号化,没有稳定的杠杆比例,不需要繁琐的计算,投资者能全神贯注于价格点位的跳动。以80元一手交易为例,只要白银价格上涨0.001点,多单即获利1元,空单亏损1元。
微盘出入金也更加便捷,不需要签署银行三方存管协议,只要微信支付就能轻松完成。
田先生向微盘账户充值了2000元,从此每天盯着手机,操作中有赚有赔,最多一天赚了30元,亏了也不怕,经纪商会赠送现金券,最多连送过3张价值80元的现金券弥补损失。“他是要给你稳赚不赔的错觉,做得好还赚钱,就算亏了,丢掉几千块钱也无所谓的。很多人都是这样的心态。”
微盘玩了两个星期之后,经纪商跟田先生商量,说微盘赚得太少了,即使放大100倍也赚不了多少,建议他去做实盘,实盘还有老师辅导,喊单正确率90%左右,跟着老师做肯定能赚钱。
这时,田先生已经卸下防备,对经纪商言听计从,先后在三家地方贵金属和原油交易所开户,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就亏损了70余万元。
2015年以来,田先生以非法期货交易、代客交易起诉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所等多家平台。今年11月11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申请,判田先生败诉。
病毒式扩散的微交易
今年11月,由证监会牵头的部际联席会议开始对地方交易场所进行摸底排查。同时,国家统计局也在全国开展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名录整理和核实工作。
11月28日,公安部与证监会在深圳联合举办了证券违法犯罪案件执法培训班,以打击证券犯罪。公安部正式确定了在辽宁省、上海市、重庆市、山东省青岛市、广东省深圳市五地设立证券犯罪办案基地。
记者了解到,由于监管收紧,客户投诉案例激增,越来越多现货电子对赌盘的从业者开始把目光投向微盘。去年以来,形形色色的微盘微交易平台开始大量涌现。设立微盘不需要地方政府批准,也没有营业资质门槛,只要有一个APP或者微信公众号就可以开张营业了。
市面上,大多数微盘都与实体交易所无关,不过,通常来说,实体交易所的官方微盘的交易会更为活跃,被当做是所谓的“正规军”。
记者联系到一家叫做交奕赢吧(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交奕赢吧”)的会员公司,是新华上海贵金属交易中心(下称“新华上海”)的383号会员,主要是给新华上海微盘开发投资者和发展下级代理商。
交奕赢吧内部人士向记者介绍,公司考虑到投资者投诉和监管风险,因此只做微盘不做大盘。从9月15日开始为新华上海微盘发展投资者,到目前,公司已有直接终端投资者1.8万人,经纪人数千名,另外在全国还有代理商300多家,扩散速度远远超过大盘。
微盘不仅开发投资者快捷,发展代理商也很便利,代理商只要把营业执照照片发送给会员公司,就能取得微盘后台全部权限,包括查看客户全部交易流水和盈亏情况、接入经纪人,设置经纪人佣金等等。
交易所微盘的盈利模式和传统大盘类似,一般来说,客户交易手续费的20%归交易所,会员公司、代理商、经纪人分得余下80%和全部的客户亏损。也就是说,投资者和自己的介绍人、喊单老师、会员公司是对赌关系,只有投资者亏损他们才能盈利。
此外,微盘手续费比例较高,开仓手续费可达保证金的10%,一天即使不亏损,只要做十笔交易,本金就能亏完。
在微盘中,开仓金额最高的一笔可能也只有2000元,远远不及现货大盘动辄数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下单规模,但是,积少成多,微盘经营者也能有可观的盈利。如前述会员公司,仅一家微盘的业务量就能带来超过90万元的月收入。同时,公司经营成本能够最小化,不需要维持庞大的线下团队,只要和各地代理商进行电话沟通、微信交流、直播培训等。
随着直播的流行,许多微盘也将直播运用到营销中。不少微盘有自己的直播室,直播主持人的主要工作就是喊单。新华上海一位内部人士告诉记者,“直播喊单要的是营造一个气氛,业余的也能喊,客户都会跟着做单。”
他表示,“微盘跟赌博类似,客户基本上都是十赌九亏。但是前期肯定要让客户赚钱,让他看到希望。你让他亏钱,这个客户就跑了。要有赚有亏,最后全部都亏掉了,这才是比较好的操作模式。”
表面上看,微盘就是价格走势与境外期货价格一样的对赌电子盘,对外盘有经验的投资者似乎还有一定胜算,但微盘甚至都不是一场公平的赌局,而是投资者必须亏光的圈套。
在经营者眼中,微盘一项重要风险来源是“特别会赚钱的客户”。前述会员公司人士告诉记者,如果发现有客户盈利能力很强,会把客户转交给特别会员,由资金实力更为雄厚、与交易所关系密切的特别会员与客户直接对赌。此外,会员公司还要重点盯防的是,经纪人利用返佣规则的漏洞进行频繁套利交易。
微盘服务实体经济?
本月以来,全国各地又有多家现货交易所上线了微盘系统,西南地区一家大宗商品现货交易中心在上线公告中称,微盘能够“满足市场的多样化需求,促进移动互联网与商品现货紧密结合,有效实现商品流通和服务实体经济需求”。
对此,北京工商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胡俞越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微盘的交易单位偏小,现货生产商和贸易商无法参与到微盘交易中,现有的微盘模式难以起到为实体经济实体产业服务的功能。
他指出,微盘和微交易的出现是为规避《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38号文)的监管,从原有现货对赌交易衍生而来的。在移动终端时代,交易模式的探索值得鼓励,但是金融创新不能违法违规、不能坑蒙拐骗。
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微盘的交易价格照抄境外市场,通过微盘交易无法产生内部价格,无论交易量多大,都不可能起到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此外,由于客户只能与自己的经纪商进行对赌,微盘的公平性难以得到保证。
此外,由于此前投资者投诉率较低,微盘给社会造成的危害也更加隐蔽。“投资者不会为几千块钱花精力去维权,花费这个精力划不来。”
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微盘的所谓“现货油”、“现货沥青”、“现货贵金属”交易与传统的非法现货电子盘机制相同,本质上是以标准化合约方式进行集中交易,在法律上是非法和无效的,微交易开设主体有义务返还所骗取的客户资金。
他认为,投资者参与这类微盘交易,本质上是掉入了精心设计的金融陷阱,往往赔得血本无归。受害投资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司法诉讼,追究微盘经营者侵害客户财产权益的法律责任,也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控告,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犯罪责任。
网络技术帮凶难辞其咎
12月8日,微信官方暂停了通过微信支付向微盘入金的功能。
目前,以微信公众号为基础平台的微盘和部分APP形式的微盘都已经无法通过微信支付转入现金,微盘用户需要使用银联支付才能继续向账户充值。
腾讯集团市场公关部在回复《第一财经日报》询问时表示,“微盘本来就不在微信支付可接受的范围内。近期我们接到用户投诉举报,有部分商户在业务运营中因采用微盘、微交易等模式涉嫌违法违规,且与此类商户申请的经营类目不符。我们也会持续监控,一经核实,根据微信支付相关协议约定,终止对这些商户提供微信支付服务。”
王德怡认为,微信关闭支付通道的行为值得称赞,但腾讯公司还应采取措施保存微盘的交易数据,以便受害客户在提起司法诉讼或刑事控告时能够提供更有效的直接证据。
作为第三方支付通道,支付宝至今没有为非法现货交易开放资金通道,但是目前,仍有银联支付、易极付、国付宝、迅捷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为这类违规交易提供服务。同时,国内一些软件供应商也在为此类交易积极开发软件和程序,提供“金融创新”的技术支持。
王德怡表示,“若明知某一交易非法,仍然为其积极提供技术支持和设施便利,这种行为若不及时制止,也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也不应允许某些人利用技术手段开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经营。”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周振杰告诉《第一财经日报》,如微信、百度等互联网平台提供者,也不应发布违法信息。明年《网络安全法》实施后,将会把一部分责任转移到网络提供商身上。
今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网络安全法》,新法将于明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可对网络运营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声明:OurSeo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会及时删除,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