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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是否影响IPO?新三板公司 你需要知道这3点

  摘要:企业必须向处罚当局开一个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的证明。

  受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证明也许能帮到你

  行政处罚一直都是监管审核的重点,所以这样的处罚尽量不要有。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18条,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二)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那么,什么样的处罚算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分7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最近36个月内受过行政处罚的公司其实仍然可以上市,只要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就行。如果构成了“重大违法违规”,那就只能等36个月的期限过去了。

  规定是指不能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如果是刑事处罚就真的没有办法了。只要不是特别严重的行政处罚,都有办法解决。

  解决办法就是,企业必须向处罚当局开一个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的证明。

  这就是考验企业的时候了,因为这个证明不是你想开,想开就能开。很多地方对属不属于“重大”,是没有一个量化标准的。

  环保的证明难开,是因为现在不让开;而工商部门的证明不好开,因为工商处罚涉及的金额大。税务、土地、海关等部门如果涉及金额较大的话,主管机关也不会给你开。虽然困难重重,但企业如果想IPO,必须开具证明。

  成功上市的新三板挂牌公司江苏中旗(831223.OC),也就是现在A股的上市公司中旗股份(300575.SZ),就曾受到过行政处罚。中旗股份的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两次环保行政处罚的情形,两次处罚合计罚款11.2万元。但此后,公司拿到了南京市环保局的《证明》文件,公司两次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对IPO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没拿到守法证明,券商因为保荐风险是不敢递交申报材料的。所以,企业最好防患于未然,在事前解决。因为任何处罚都是有征兆的,看到马上就要受处罚了,先去做工作,给两倍的价格也无所谓。

  曾受到行政处罚的新三板拟IPO公司:

  1、峻岭能源:2015年9月8日,峻岭能源(831417.OC)发布公告称,公司因滥收费的问题于2015年9月2日受到了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55.39万元;罚款55.39万元。

  2、怡达化学:2015年10月28日,怡达化学(831103.OC)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珠海珠海怡达化学有限公司因为违规排污的问题受到了珠海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被处以罚款8万元。

  3、三力制药:2016年4月25日,三力制药(832708.OC)发布公告称,公司水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未安装,同时污水处理工艺未按照环评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并出现外排生产废水超标的情况。于2016年4月15日受到了安顺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1、停产整改;2、罚款5万元。

  4、好买财富:2016年2月29日,好买财富(834418.OC)发布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新方程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公司高管SUOJIJUN因非法聘用、非法就业问题,于2016年2月26日受到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的行政处罚。

  2016年1月19日,好买财富补发公告称,公司因通过互联网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于2015年6月3日受到了上海证监局的责令整改的行政监管措施。2016年6月,好买财富全资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在销售基金赠送份额的事项,受到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总经理杨文斌及业务负责人陶怡受到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受到行政监管措施,需整改、如实披露并做好解释,甚至换董监高

  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是两回事。受到监管措施的企业,需要整改、如实披露并做好解释。

  目前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包括:责令整改、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不再受理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申请、责令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不接受相关机构或人员签署的证券发行文件、不接收承销机构参与证券承销、不得作为特定对象认购证券等。

  受到行政监管措施的企业可以申报,但是在申报时必须要想好应对措施,因为证监会可能会要求撤换相关人员。如果换人的话要考虑找谁来接替,换人之后,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产生影响。如果这个人是管行政的,那比较好说,如果是管业务的,要考虑谁来接他的工作。还会涉及到“报告期内董事高不得发生重大变化”的问题。

  如果董监高最近36个月内受过行政处罚,也要面临换人的问题。因为不换的话就不具备发行条件了。

  曾受到行政监管措施的新三板拟IPO公司:

  1、浙江国祥:2016年11月18日,浙江国祥及其董事长陈根伟因占用公司资金于2016年11月18日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浙江国祥自2015年8月11日(挂牌日)至2016年5月4日期间,关联方合计占用公司资金8995万元(已归还),公司直至2016年8月27日才公告披露。

  2016年9月20日,浙江国祥(833249.OC)发布公告称,浙江国祥控股股东国祥控股于2016年9月14日收到了股转系统对其出具的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

  2016年4月22日,国祥控股减持公司股份214万股,占总股本的2.28%,转让后持股比例由65.73%减至63.45%,在2016年4月25日披露了权益变动报告书后,于2016年4月26日继续减持266万股,交易金额2926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3.02%,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3条“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的规定。股转系统对公司给予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

  2、艾录股份:2014年8月27日至2015年7月23日期间,艾录股份(830970.OC)实际控制人陈安康,董事会秘书陈雪骐、副总经理张勤和董事陈曙累计占用艾录股份资金3796万元(已归还),且公司未及时披露该事项,上海证监局对公司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3、凯雪冷链:2016年7月8日,凯雪冷链(831463.OC)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荣花在2014年12月8日挂牌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累计占用公司资金2260.19万元(已收回),而受到了河南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4、瑞丰股份:2016年4月1日,瑞丰股份(833123.OC)受到了重庆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主要是因为:1、公司实际控制人肖明凯在2015年累计占用公司资金1566.49万元(已归还),该事项未履行信披义务;2、关联交易为履行决策程序;3、公司财务管理不够规范。

  5、佰惠生:2016年11月10日,佰惠生(835409.OC)因关联方借贷、关联方担保、信披的问题而受到了内蒙古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6、指南针:2017年1月20日,指南针(430011.OC)公告称,公司因存在通过个人账户收取客户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以及发布的部分投资咨询文稿缺少合规审核,受到了证监会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7、奇致激光:2016年9月19日,奇致激光(832861.OC)因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而被湖北证监局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即便是受到自律监管措施,也可能导致证监会连申报材料都不受理

  虽然相比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管措施,自律监管措施相对来说比较轻微,但是也不能掉以轻心。如果企业因为严重问题受自律监管,别说IPO了,可能证监会连申报材料都不会受理。

  目前受到股转自律监管比较多的违规行为,包括信息披露违规、大股东资金占用、关联方违规担保等等。

  先说信息披露问题。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文件规定,新三板企业挂牌期间披露的信息与实际情况有出入,并不影响IPO。只要申报到证监会的材料(如招股说明书与保荐书、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等)不出现前后矛盾就好了。

  但是在实际执行中,证监会还是很在意企业挂牌期间行为的。2017年2月20日,在对拟IPO公司凯伦建材(831517.OC)的反馈意见中,证监会就问了挂牌期间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的问题。

  如果挂牌企业在新三板披露的财务数据与真实情况有较大的出入,肯定会引起证监会对公司整个财务体系的不信任。如果企业出现过这个问题,那么就要将整个财务报告和底稿做得很扎实,因为这一块日后很可能成为抽查重点。券商也只能是走一步看一步。

  再说资金占用问题。如果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金额巨大,证明公司内控比较差,肯定会对IPO造成实质性影响。有可能证监会连申报材料都不会受理,甚至不能通过证监局的辅导验收。

  如果企业是一次性疏忽,涉及金额只有几十万,还可以跟审核员沟通,因为审核员有自由裁量的空间。如果资金占用频繁发生,金额又比较大,这种项目在反馈的时候可能会被终止。

  而且麻烦的是,资金占用问题一般不能通过裁撤人员来解决,因为占用资金的人基本上就是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变更会对上市造成障碍。这种项目就只能跨期了。

  公司申报挂牌时存在的问题,如果不涉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且已经纠正,对申报IPO没有实质性障碍。

  无论公司是否在新三板挂牌,大都有占用资金的情况,在申报之前全部进行整改后也没问题。

  但资深保代告诉读懂君,特殊点在于,新三板公司在挂牌之后做出了公开承诺说以后不这样干了,这一点是上过三板和没上过三板的一点区别。

  “但是这里面也有一个问题,非公众公司整改过了也是可以上市的。如果公众公司出现同样的情形不放行,有点矛盾,但也是可以解释,毕竟你是承诺过以后不再这么做了,但是你现在的承诺是空承诺,反映出公司的内控是比较差的。金额确实比较大不排除会采取从严的措施,不一定会放行。

  券商几乎从来没有按照两年一千万的标准来,基本上都是按照创业板3000万,主板中小板5000万的标准立项,而且还是扣非后的净利润。如果按照IPO规定的条件到一千万就行了,如果企业其他地方有什么问题,你可能就过不了了。

  你敢说哪个企业是百分之百规范的?市场上也有一千多万过会的项目,但你有没有想过这种企业背后做了多少工作?它的规范性强到了什么程度?这都是除了项目组以外其他人不知道的事情。但这只是个案,如果你不具备个案的条件就不要去参考个案。”

  曾受到自律监管措施的新三板拟IPO公司:

  1、宏源药业:2016年9月13日,宏源药业(831265.OC)发布公告称,公司2015年开具7900万元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违反了做出的公开的承诺,同时也违反信披规则。股转系统于2016年8月31日对宏源药业采取了约见谈话和责令改正的自律监管措施,董事长尹国平、董秘刘展良、财务总监肖拥华采取了约见谈话的自律监管措施。

  2、芯能科技:芯能科技(833677.OC)申报财务报表中对已达到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在建工程未及时结转固定资产。公司在2015年年报中对该事项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对2014年度营业成本溯调增451.64万元,调整后2014年度净利润较申报报表减少383.89万元,占2014年净利润的21.72%。2016年7月14日,芯能科技受到了股转系统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董事长张利忠、财务总监张子祥受到了约见谈话并提交书面承诺的监管措施。

  3、蓝天园林:2016年7月4日,蓝天园林(832136.OC)发布公告称,蓝天园林2015年6月10日与监事申力签订为其提供不超过450万元无息借款的协议,用于申力个人资金周转,其后将100万资金借予申力。该事项发生时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程序,也未披露。股转系统于2016年6月29日对蓝天园林、申力采取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董秘何锋财采取约见谈话的自律监管措施。

  4、中科股份:2015年8月11日,中科股份(430499.OC)2014年年报披露过程中未披露财务报表附注,出现重大遗漏。公司及公司董秘程明被股转系统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5、捷佳伟创:2016年11月29日,捷佳伟创(833708.OC)发布公告,公司因股权代持问题,捷佳伟创、蒋柳健、汪愈康、李时俊、余仲、左国军、伍波、张勇于2016年10月27日受到了股转系统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

  6、七维航测:2015年9月25日,七维航测(430088)因在2015年7月披露2015年第一季度审计报告造成了信息披露违规。被股转系统采取了约见谈话的自律监管措施。

  7、仁新科技:2016年1月18日,仁新科技(833310.OC)因为公开转让说明书与审计报告附注多处信息披露不一致,而被股转系统采取了约见谈话的自律监管措施。

  8、天运股份:2016年3月22日,天运股份(832684.OC)在变更转让方式过程中,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及公司董事长潘建新、董秘张陆贤受到了股转系统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

  9、国林环保:2016年4月28日,国林环保(832938.OC)原董事朱若英离职后半年内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构成违规减持。被股转系统采取了约见谈话的自律监管措施。

  10、确成硅化:2016年8月30日,确成硅化(833656.OC)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因违规减持于2016年8月29日收到股转系统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2016年1月12日,确成硅化控股股东华威国际以协议转让方式减持201.6万股,持股比例由76.21%下降至74.86%,并于2016年1月14日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2016年1月18日,华威国际在卖出300.4万股,违反了《非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3条关于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后2个转让日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股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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