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股权这事 怎么样才能“分手快乐”
刷屏,发酵,反转,近来居然神奇地成为社会事件热文的规律。这两天一篇《就算老公一毛钱股份都没拿到,在我心里,他依然是最牛逼的创业者》撕下了2017年创投圈最受关注股权纠纷日历第一页。展程科技前技术负责人韩冬辉妻子发文称丈夫与人合伙创业却被创始人设计欺骗、七年未拿股权最后净身出户,声情并茂文风渲染令人读来不胜唏嘘。随后剧情迅速反转,展程科技研发副总裁爆料称事出有因,且文中所提创业分红40万不实。
涉及的矛盾,无论大事还是小情,真实情况恐怕只有当事双方自己最清楚。但股权问题无疑是导致该事件发酵的重点,而且也是众多创业团队最常见内讧原因之一。无数创业公司最后不是死在产品或技术上,追根溯源,却是死在了股权之争,这是比失败本身更让人扼腕叹息的事。
商业世界每一刻都不会重演,历史却又不断在日光之下重复。为什么创始团队总是前仆后继跳进股权纠纷这同一个坑?一言蔽之,利益,离理性太近,离感情太远。
创业最怕征讨别国,后院起火。那么,如何理性设置创始团队最初股权之分?或许有这么几个讨论维度可以参考。
一、“合伙人”概念下,一家独大是必要的
产品逻辑被验证、公司成熟、资本一轮轮介入后创始人股份被逐渐稀释,这是另一话题。但对于创业团队,在“合伙人”概念下,占股需要一家独大是必要的。
趣分期创始人罗敏此前曾向网易科技讲述自己过去9次创业8次失败的故事,其中在2008年左右的第二次创业时,曾拿了天使投资人鲍岳桥投资的200万,最后血本无归。复盘这一过程里最大的问题,居然是当时三个合伙人股份平均分成三分之一。“股份问题没有设置好,团队一定出问题。”罗敏说,“如果创业时一共有好几个合伙人,但谁说得都不算,那么江山还没打下来,内部就分了”。基于这个教训,罗敏在后来创办趣分期时一度没有设置合伙人,在早期的股份设置中,罗敏一个人占据了65%的比例,团队激励池35%。随着资本进来的不断稀释,罗敏也要保证自己绝对的投票权。
有时候,三人未必成虎。三人成虫,却是一人成龙。有一个相对令众人信服的创始人作为牵头人,所占股份能够保证其行使最终决策权,并承担更大责任;其他”合伙人“与之互补、配合,既能提出不同视角看到的问题,并给出合理化建议,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决策,对公司本身能在正轨平稳运行至关重要。
彼得-蒂尔在《从0到1》提及过关于“创始人悖论”的观点,他认为苹果的价值主要依赖于个人的个人愿景。”这表明公司创造新技术所运用的这种奇怪方式通常与封建君主制很像,而不是我们想象中的更‘现代’的组织。独树一帜的创始人能做出权威决策,激发员工强烈的忠诚度,提前做出未来几十年的规划。自相矛盾的是,由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士组成毫无人情味的官僚机构虽能长久持续下去,却鼠目寸光。“
也有投资人认为,在投资早期项目的时候,比较好的股权结构是:创始人占50-60% + 联合创始人占20-30% + 期权池10-20%。
二、先小人后君子,亲兄弟明算帐
这成了越来越多创业过来人给出的忠告。
《就算老公一毛钱股份都没拿到,在我心里,他依然是最牛逼的创业者》一文中提到,作为公司第二名员工,技术负责人从加入团队就未和创始人谈过股权期权,更未签署任何协议。
这或许要一分为二看,如果作为合伙人,在最初便认为股权期权无所谓,而是更看重收入现金流或有其他考量(虽然似乎很少有这种情况),那么不谈股权期权、不签协议似乎也无可非议。
但如果问题出现在合伙人本来有意识要分得股权期权,却没有在最初谈及该问题以及签署清晰协议,那么责任其实并不全在旁人。法制社会,只靠意识是不够的。结果往往是”努力为你改变却变不了预留的伏线“。正如《大话西游》里唐僧说的:你想要说清楚就行了你不说我怎么知道你想要呢?
画饼充饥不如一纸协议。
三、股权兑现与契约精神
一般来说,既然设置了股权分配,理论上就要按照契约精神进行股权兑现。但理论与实际的距离却往往可以环绕地球好几圈。由于创业公司”前途未卜“,股权未来是否能够兑现本身也是天然存在的风险之一,创业者或因此一夜暴富,或丢掉一张废纸。
为”分手快乐“而生的股权绑定(vesting)机制在美国创投圈如今已经应用得很成熟了,不过在中国似乎还没有大规模普及。所谓股权绑定,是指公司股权按创始人在公司工作年限逐渐兑现。
比如西红柿公司发行200万股,A与B两个创始人各占100万股,承诺其中每人的20%即20万股在一开始即可履行,公司以后不能回购。剩下80万股,在未来分四年分别履行。这样,如果A在第一年之后离开,会拿到最初20万股+第一年该兑现的20%即另外20万股,共40万股;剩余的60万股被公司以象征性价格回购,公司总股量即变为140万股。这样一来,A即占有40/140=29%的股份,B占有100/140=71%的股份。分手快乐,一目了然。
但说到底,股权兑现的最终执行仍需要相当的契约精神自觉,从国内近几年创投圈出现的越来越多股权之争剧情来看,似乎这是一个比经济与法律层面更难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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