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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股同股不同权或4月落地 李小加否认为小米铺路

  (原标题:港股“同股不同权”或于4月落地,李小加否认为小米上市铺路)

  澎湃新闻见习记者 孙铭蔚

  2月23日,港交所正式公布了新兴及创新产业公司赴港上市的第二轮市场咨询方案。

  本轮市场咨询为期1个月,到3月23日截止。咨询完结后,《上市规则》的修订还需经过香港证监会董事局批准。

  港交所预计,如果本轮市场咨询后,无需大幅修改调整,最快2018年4月底,将可公布本轮市场总结。届时,有意提出上市申请的公司及保荐人,可正式向港交所提出上市前查询。

  咨询文件提出的建议方案紧密延续联交所于2017年12月15日刊发的《有关建议设立创新板的咨询总结》(咨询总结)所拟定的上市制度发展方向。

  咨询文件包括了草拟的《上市规则》修订,容许:尚未通过任何主板财务资格测试的生物科技发行人;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来港上市;新设便利第二上市渠道接纳大中华及海外公司来港作第二上市。

  联交所建议新增分别的《上市规则》章节分别落实生物科技,不同投票权架构及新设便利第二上市渠道三项建议。

  针对未有盈利的生物科技公司,港交所在建议方案中,就从事医药(小分子药物)、生物制药和医疗器械(包括诊断)生产和研发,但尚未有盈利或未有收益的生物科技公司上市提出具体指引,其他生物科技产品制造商是否适合上市,将按个别情况考虑。

  咨询方案强调,拟吸引那些以研发为主的生物科技公司赴港上市,且上市前12个月一直从事核心产品的研发,必须拥有其核心产品相关的专利,且在建议上市前至少6个月得到至少1名资深投资者提供的相当数额的第三方投资。此外,相关公司上市时的最低市值需达15亿港元。

  由于相关生物科技公司尚未通过主板要求的财务资格测试,港交所的建议方案提出了详细的要求,以判断相关公司是否适合上市,并且提出更高的市值和加强披露的要求,以及限制主营业务等要求。

  在探索“同股不同权”方面,《上市规则》要求企业必须为创新产业公司,且必须具备多于一项的特点,包括能证明公司成功运营依赖于新科技、创新理念或新业务模式、研发为公司贡献了大部分预期价值,证明公司成功依赖于业务特点或知识产权,以及公司市值或无形资产远高于有形资产。

  港交所还强调,创新产业的定义要视上市申请人的行业及市场情况而定。如果在网络平台经营零售业务的上市申请人,若未能证明具有其他特点,有可能不符合同股不同权的资格。

  港交所还指出,欲采纳同股不同权的公司上市时,市值不得少于100亿港元,如果预期市值低于400亿港元,申请人在最近一个财政年度必须录得10亿港元的收益。

  此外,港交所建议,不同投票权受益人在申请上市时需持有相关公司已发行股本的至少10%相关利益,且上市时投票权不得超过50%。不同投票权不可超过普通股投票权的10倍。

  由于不同投票权架构涉及一定的潜在风险,港交所还在本次市场咨询中提出了详细的投资者保障措施,包括限制不同投票权权力、保障同股不同权股东的投票权、加强企业管制以及加强披露等要求。

  此外,将香港作为第二上市地方面,港交所提出建议三类公司可以在香港由第二上市地的渠道上市。包括:咨询总结公布前已经在英美两地合资格交易所上市的大中华公司,咨询总结公布后才在英美两地合资格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以及非大中华公司。

  市场人士此前预计,允许同股不同权能吸引更多“新经济”公司赴港上市,其中就有可能包括传闻即将于2018年第三季度赴港上市的小米。

  有趣的是,2月23日,港交所集团行政总裁李小加在讲同股不同权的投资者保护中,突然随口提到雷军,但立即解释称不是因为要让小米先上,港交所没有设标杆谁先谁后的想法。

  “香港的小股东保护是永恒主题,没有改变,只是以前我们关注是大企业家族大股东是不是欺负小股东,现在可能是企业创始人,雷军来了,会不会欺负小股东。”李小加表示。

  在当日的答记者问中,李小加还表示,港交所对于创新型公司会列出一系列指引。对于大部分创新公司的评判,不会有争议;争议比较大的,由上市科、上市委员会等评断。总体会考虑对公司是否公平、对未来是否有先例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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